使用條款與合約內容說明
立契約書人: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法人或商業單位(以下簡稱乙方)
雙方就甲方提供之 商用網路市話門號服務,合意訂立下列條款,並承諾共同遵守:
立契約書人: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法人或商業單位(以下簡稱乙方)
雙方就甲方提供之 商用網路市話門號服務,合意訂立下列條款,並承諾共同遵守:
| 第一章 | |||||||||||
|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|
| 第 1 條 | |||||||||||
| 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|
| 第 2 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 | |||||||||||
| 第 3 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 | |||||||||||
| 第二章 | |||||||||||
| 申請程序 | |||||||||||
| 第 4 條 | |||||||||||
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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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5 條 | |||||||||||
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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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6 條 | |||||||||||
| 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 | |||||||||||
| 第 7 條 | |||||||||||
| 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 | |||||||||||
| 第 8 條 | |||||||||||
| 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 | |||||||||||
| 第三章 | |||||||||||
| 異動程序 | |||||||||||
| 第 9 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 | |||||||||||
| 第10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 | |||||||||||
| 第四章 | |||||||||||
| 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|
| 第11條 | |||||||||||
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|
|||||||||||
| 第五章 | |||||||||||
| 費用與支付條款 | |||||||||||
| 第12條 | |||||||||||
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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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2條之附條款 | |||||||||||
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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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3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 | |||||||||||
| 第14條 | |||||||||||
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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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5條 | |||||||||||
| 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|
| 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 | |||||||||||
| 第16條 | |||||||||||
| 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 | |||||||||||
| 第六章 | |||||||||||
| 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 | |||||||||||
| 第17條 | |||||||||||
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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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| |||||||||||
| 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 | |||||||||||
| 第18條 | |||||||||||
| 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 | |||||||||||
| 第19條 | |||||||||||
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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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||||||||
| 第八章 | |||||||||||
| 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 | |||||||||||
| 第20條 | |||||||||||
| 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 | |||||||||||
| 第21條 | |||||||||||
| 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 | |||||||||||
| 第22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 | |||||||||||
| 第23條 | |||||||||||
| 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|
| 第九章 | |||||||||||
| 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 | |||||||||||
| 第24條 | |||||||||||
| 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 | |||||||||||
| 第25條 | |||||||||||
| 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 | |||||||||||
|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 | |||||||||||
| 第十章 | |||||||||||
| 其他補充條款 | |||||||||||
| 第26條 | |||||||||||
| 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 | |||||||||||
| 第27條 | |||||||||||
| 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|
| 第28條 | |||||||||||
| 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| |||||||||||
| 第一章 |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
| 第 1 條 | 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
| 第 2 條 | 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 | ||||||||||
| 第 3 條 | 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 | ||||||||||
| 第二章 | 申請程序 | ||||||||||
| 第 4 條 |
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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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5 條 |
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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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6 條 | 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 | ||||||||||
| 第 7 條 | 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 | ||||||||||
| 第 8 條 | 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 | ||||||||||
| 第三章 | 異動程序 | ||||||||||
| 第 9 條 | 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 | ||||||||||
| 第10條 | 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 | ||||||||||
| 第四章 | 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
| 第11條 |
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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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| 費用與支付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12條 |
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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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 之附條款 |
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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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3條 |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 | ||||||||||
| 第14條 |
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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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5條 | 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
| 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 | |||||||||||
| 第16條 | 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 | ||||||||||
| 第六章 | 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17條 |
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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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| 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 | ||||||||||
| 第18條 | 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 | ||||||||||
| 第19條 |
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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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章 | 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 | ||||||||||
| 第20條 | 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 | ||||||||||
| 第21條 | 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 | ||||||||||
| 第22條 | 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 | ||||||||||
| 第23條 | 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
| 第九章 | 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 | ||||||||||
| 第24條 | 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 | ||||||||||
| 第25條 | 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 | ||||||||||
|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 | |||||||||||
| 第十章 | 其他補充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26條 | 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 | ||||||||||
| 第27條 | 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
| 第28條 | 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|
| 第一章 |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
| 第 1 條 | 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
| 第 2 條 | 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 | ||||||||||
| 第 3 條 | 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 | ||||||||||
| 第二章 | 申請程序 | ||||||||||
| 第 4 條 |
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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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5 條 |
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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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6 條 | 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 | ||||||||||
| 第 7 條 | 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 | ||||||||||
| 第 8 條 | 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 | ||||||||||
| 第三章 | 異動程序 | ||||||||||
| 第 9 條 | 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 | ||||||||||
| 第10條 | 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 | ||||||||||
| 第四章 | 服務內容 | ||||||||||
| 第11條 |
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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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| 費用與支付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12條 |
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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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2條之附條款 |
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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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3條 |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 | ||||||||||
| 第14條 |
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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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5條 | 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
| 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 | |||||||||||
| 第16條 | 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 | ||||||||||
| 第六章 | 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17條 |
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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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| 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 | ||||||||||
| 第18條 | 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 | ||||||||||
| 第19條 |
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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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章 | 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 | ||||||||||
| 第20條 | 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 | ||||||||||
| 第21條 | 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 | ||||||||||
| 第22條 | 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 | ||||||||||
| 第23條 | 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 | ||||||||||
| 第九章 | 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 | ||||||||||
| 第24條 | 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 | ||||||||||
| 第25條 | 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 | ||||||||||
|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 | |||||||||||
| 第十章 | 其他補充條款 | ||||||||||
| 第26條 | 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 | ||||||||||
| 第27條 | 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
| 第28條 | 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