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條款與合約內容說明

立契約書人: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
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法人或商業單位(以下簡稱乙方)

雙方就甲方提供之 商用網路市話門號服務,合意訂立下列條款,並承諾共同遵守:

立契約書人: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
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法人或商業單位(以下簡稱乙方)

雙方就甲方提供之 商用網路市話門號服務,合意訂立下列條款,並承諾共同遵守:

第一章
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
第 1 條
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
第 2 條
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
第 3 條
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
第二章
申請程序
第 4 條
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  1. 親至甲方直營門市或授權經銷商櫃檯辦理。
  2. 由甲方或授權經銷商派員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現場申請。
第 5 條
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  1. 營業處所現場照片(內部與外觀)。
  2. 門牌照片(清晰可辨識地址)。
  3. 負責人或代辦人之雙證件及現場相片。
  4. 公司/商業登記證明與統一編號。
第 6 條
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
第 7 條
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
第 8 條
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
第三章
異動程序
第 9 條
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
第10條
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
第四章
服務內容
第11條
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  1. 行動網路(4G/5G)所提供之固定IP方案。
  2. 行動熱點、Wi-Fi分享器、動態IP。
  3. 未登記來源或多重跳接設備。
如經查違反本條,甲方得立即停止服務,並不退還任何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五章
費用與支付條款
第12條
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  1. 如乙方申請或使用之門號遭165通報,並最終導致主管機關或上游電信公司對甲方處以裁罰,不論通報原因是否出於乙方主觀行為,乙方均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,不得異議。
  2. 乙方應負擔下列費用:
    (一)實際裁罰金額。
    (二)加計裁罰金額 20% 的附加補償費,以彌補甲方在行政處理、營運調整及信譽維護上的支出。
  3. 相關責任以「一門號一計算」方式分別處理,不得合併計算。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中優先扣除所需費用,若有不足,乙方應於通知後三日內補足;逾期未補者,甲方有權暫停服務,並保留追償權。
  4. 如門號遭通報,於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作出最終判定前,甲方有權暫緩退還該案相關保證金,以確保爭議結果明確與責任歸屬清楚為止,如與乙方有關,則沒收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,如甲方有其他損失亦可另行求償。
  5. 本條並非針對特定用戶,而係依相關法規與電信業慣例訂立。誠信使用者毋須擔憂,若發生通報,甲方亦將提供協助與指引,協助乙方妥善處理,降低影響。
第12條之附條款
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  1. 可接受之證明文件包括:
    (一)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。
    (二)警政或主管機關出具之誤報證明。
    (三)其他足資證明通報為誤報之文件。
  2. 甲方確認證明無誤後,將向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申請罰鍰退還;如獲退款,甲方將就實際退還金額比例返還乙方所繳補償款項。
  3. 乙方理解該程序涉及多方審核,處理時程可能曠日費時,甲方不負保證責任。
第13條
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
第14條
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連結
阻斷時間
扣減下限
(月租費)
6 小時(含)
未滿 12 小時
減收 10%
12 小時(含)
未滿 24 小時
減收 40%
24 小時(含)
未滿 48 小時
減收 75%
48 小時(含)以上 全免
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,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。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,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准。 除緊急事故外,甲方服務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,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。不再此限。
第15條
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
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
第16條
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
第六章
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
第17條
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  1. 甲方得依內部稽核流程或主管機關通知,要求乙方補件,乙方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件程序。
  2. 若乙方逾期未補件,或所提供資料經查不實、無法佐證用途合理性,甲方有權中止乙方所屬門號之服務,且不退還任何保證金、或已繳之費用。
  3. 補件過程中,乙方如能證明使用行為合法且無涉風險,甲方將於合理審查時限內恢復其服務,惟視實際查核結果保有最終裁量權。
第七章
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
第18條
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
第19條
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  1. 乙方如有轉讓本服務門號、設備或帳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,應主動向甲方申請,並完成重新身分核對及登錄手續。否則即屬違規轉讓,視同重大違約。
  2. 若僅為公司內部用途(例如提供員工執行業務、分機配置等),且無對外移轉或另行收費營業行為,得不視為轉讓。但乙方仍應保存使用記錄與人員清冊,以備查核。
  3.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,甲方得依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第2項,限制或停止相關門號服務,且不負賠償或退費責任。
  4. 違規轉讓所衍生之法律責任、損失賠償或主管機關裁罰,應由乙方全數負擔,甲方並得自保證金中優先扣抵。
第八章
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
第20條
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
第21條
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
第22條
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
第23條
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
第九章
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
第24條
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
第25條
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
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
第十章
其他補充條款
第26條
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
第27條
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
第28條
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
第 1 條 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
第 2 條 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
第 3 條 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
第二章 申請程序
第 4 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  1. 親至甲方直營門市或授權經銷商櫃檯辦理。
  2. 由甲方或授權經銷商派員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現場申請。
第 5 條 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  1. 營業處所現場照片(內部與外觀)。
  2. 門牌照片(清晰可辨識地址)。
  3. 負責人或代辦人之雙證件及現場相片。
  4. 公司/商業登記證明與統一編號。
第 6 條 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
第 7 條 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
第 8 條 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
第三章 異動程序
第 9 條 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
第10條 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
第四章 服務內容
第11條 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  1. 行動網路(4G/5G)所提供之固定IP方案。
  2. 行動熱點、Wi-Fi分享器、動態IP。
  3. 未登記來源或多重跳接設備。
如經查違反本條,甲方得立即停止服務,並不退還任何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五章 費用與支付條款
第12條 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  1. 如乙方申請或使用之門號遭165通報,並最終導致主管機關或上游電信公司對甲方處以裁罰,不論通報原因是否出於乙方主觀行為,乙方均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,不得異議。
  2. 乙方應負擔下列費用:
    (一)實際裁罰金額。
    (二)加計裁罰金額 20% 的附加補償費,以彌補甲方在行政處理、營運調整及信譽維護上的支出。
  3. 相關責任以「一門號一計算」方式分別處理,不得合併計算。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中優先扣除所需費用,若有不足,乙方應於通知後三日內補足;逾期未補者,甲方有權暫停服務,並保留追償權。
  4. 如門號遭通報,於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作出最終判定前,甲方有權暫緩退還該案相關保證金,以確保爭議結果明確與責任歸屬清楚為止,如與乙方有關,則沒收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,如甲方有其他損失亦可另行求償。
  5. 本條並非針對特定用戶,而係依相關法規與電信業慣例訂立。誠信使用者毋須擔憂,若發生通報,甲方亦將提供協助與指引,協助乙方妥善處理,降低影響。
第12條
之附條款
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  1. 可接受之證明文件包括:
    (一)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。
    (二)警政或主管機關出具之誤報證明。
    (三)其他足資證明通報為誤報之文件。
  2. 甲方確認證明無誤後,將向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申請罰鍰退還;如獲退款,甲方將就實際退還金額比例返還乙方所繳補償款項。
  3. 乙方理解該程序涉及多方審核,處理時程可能曠日費時,甲方不負保證責任。
第13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
第14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連結阻斷時間 扣減下限 (月租費)
6 小時(含)
未滿 12 小時
減收 10%
12 小時(含)
未滿 24 小時
減收 40%
24 小時(含)
未滿 48 小時
減收 75%
48 小時(含)以上 全免
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,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。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,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准。 除緊急事故外,甲方服務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,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。不再此限。
第15條 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
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
第16條 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
第六章 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
第17條 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  1. 甲方得依內部稽核流程或主管機關通知,要求乙方補件,乙方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件程序。
  2. 若乙方逾期未補件,或所提供資料經查不實、無法佐證用途合理性,甲方有權中止乙方所屬門號之服務,且不退還任何保證金、或已繳之費用。
  3. 補件過程中,乙方如能證明使用行為合法且無涉風險,甲方將於合理審查時限內恢復其服務,惟視實際查核結果保有最終裁量權。
第七章 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
第18條 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
第19條 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  1. 乙方如有轉讓本服務門號、設備或帳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,應主動向甲方申請,並完成重新身分核對及登錄手續。否則即屬違規轉讓,視同重大違約。
  2. 若僅為公司內部用途(例如提供員工執行業務、分機配置等),且無對外移轉或另行收費營業行為,得不視為轉讓。但乙方仍應保存使用記錄與人員清冊,以備查核。
  3.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,甲方得依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第2項,限制或停止相關門號服務,且不負賠償或退費責任。
  4. 違規轉讓所衍生之法律責任、損失賠償或主管機關裁罰,應由乙方全數負擔,甲方並得自保證金中優先扣抵。
第八章 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
第20條 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
第21條 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
第22條 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
第23條 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
第九章 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
第24條 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
第25條 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
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
第十章 其他補充條款
第26條 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
第27條 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
第28條 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
第 1 條 本服務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,為固定語音加值型商業應用服務。
第 2 條 乙方應以合法商業用途使用本服務,不得用於住宅、個人或非營利用途。
第 3 條 乙方對通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。
第二章 申請程序
第 4 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  1. 親至甲方直營門市或授權經銷商櫃檯辦理。
  2. 由甲方或授權經銷商派員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現場申請。
第 5 條 乙方應完成實體核實程序,並提供以下 KYC 資料:
  1. 營業處所現場照片(內部與外觀)。
  2. 門牌照片(清晰可辨識地址)。
  3. 負責人或代辦人之雙證件及現場相片。
  4. 公司/商業登記證明與統一編號。
第 6 條 企業申請量限制與審核原則 乙方申請門號之數量,原則上應依其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比例辦理,每一名實際編制人員以申請一門號為限。
第 7 條 法令依據與配合規定 甲方依據《KYC指引》、《電信管理法》、《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等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法令與規範,辦理乙方資料查核、核配原則與使用控管。乙方申裝、使用與管理人員應配合甲方提出必要佐證文件及使用說明。
第 8 條 違規停話期間限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於契約期間內因165通報或其他違規事由遭停話者,在尚未完成風險查核與核釐責任前,甲方得暫停受理其新申請與異動申請作業,並得視實際情形延後恢復原服務內容。
第三章 異動程序
第 9 條 乙方如需變更設備、裝機地址、IP設定或服務條件,應事前通知甲方並完成申請程序,甲方得視實際情況收取異動處理費用。
第10條 乙方如終止使用或更換設備,應完成帳務結清、設備退還與平台帳號清除等手續,否則視同違約處理。
第四章 服務內容
第11條 本服務須透過固定式網際網路接取,並配置靜態固定IP。乙方不得使用下列連線方式:
  1. 行動網路(4G/5G)所提供之固定IP方案。
  2. 行動熱點、Wi-Fi分享器、動態IP。
  3. 未登記來源或多重跳接設備。
如經查違反本條,甲方得立即停止服務,並不退還任何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五章 費用與支付條款
第12條 165通報責任與罰鍰補 為配合主管機關防制詐騙政策,並維護服務品質與用戶權益,雙方同意如下:
  1. 如乙方申請或使用之門號遭165通報,並最終導致主管機關或上游電信公司對甲方處以裁罰,不論通報原因是否出於乙方主觀行為,乙方均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,不得異議。
  2. 乙方應負擔下列費用:
    (一)實際裁罰金額。
    (二)加計裁罰金額 20% 的附加補償費,以彌補甲方在行政處理、營運調整及信譽維護上的支出。
  3. 相關責任以「一門號一計算」方式分別處理,不得合併計算。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或已繳納之費用中優先扣除所需費用,若有不足,乙方應於通知後三日內補足;逾期未補者,甲方有權暫停服務,並保留追償權。
  4. 如門號遭通報,於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作出最終判定前,甲方有權暫緩退還該案相關保證金,以確保爭議結果明確與責任歸屬清楚為止,如與乙方有關,則沒收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,如甲方有其他損失亦可另行求償。
  5. 本條並非針對特定用戶,而係依相關法規與電信業慣例訂立。誠信使用者毋須擔憂,若發生通報,甲方亦將提供協助與指引,協助乙方妥善處理,降低影響。
第12條之附條款 165誤報處理與罰鍰返還機制 若乙方所屬門號經165通報致甲方受罰,惟後續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誤報、無涉違法或不起訴結案,乙方得提出正式證明文件申請退罰補償:
  1. 可接受之證明文件包括:
    (一)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。
    (二)警政或主管機關出具之誤報證明。
    (三)其他足資證明通報為誤報之文件。
  2. 甲方確認證明無誤後,將向主管機關或上游業者申請罰鍰退還;如獲退款,甲方將就實際退還金額比例返還乙方所繳補償款項。
  3. 乙方理解該程序涉及多方審核,處理時程可能曠日費時,甲方不負保證責任。
第13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,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,繳納全部費用,逾期未繳清者,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,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。經甲方再限期催繳,逾期仍未繳清者,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。乙方積欠之費用,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另收。
第14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,因甲方服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時,其停止服務期間,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:
連結阻斷時間 扣減下限 (月租費)
6 小時(含)未滿 12 小時 減收 10%
12 小時(含)未滿 24 小時 減收 40%
24 小時(含)未滿 48 小時 減收 75%
48 小時(含)以上 全免
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,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。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,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准。 除緊急事故外,甲方服務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,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。不再此限。
第15條 本契約所定月租費,係指乙方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門號資源所應支付之基本使用費用,包括門號配置、系統管理與通訊資源維運等服務。如門號使用期間發生通信阻斷,月租費之扣減標準,應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。
若乙方另行選用甲方所提供之通話錄音、通話明細等加值應用服務,相關費率、加值月租費與通話計費方式,皆另依乙方與甲方簽署之《加值服務方案合約》或其他個別專案條款辦理。本契約所涉之門號月租費,並不包含加值服務所生之費用,雙方應以獨立計價、分別契約之原則處理。
第16條 甲方得依風險等級,於電信契約中明定需繳納之保證金與違約金條款,對於違反者將依法扣抵保證金並加收違約金。
第六章 風險管理與通報應變條款
第17條 身份查核與補件配合義務 乙方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期間,如因主管機關或甲方稽核需要,應配合提供身分資料、設備安裝場域、使用說明等必要文件或照片作為風險審核依據。
  1. 甲方得依內部稽核流程或主管機關通知,要求乙方補件,乙方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件程序。
  2. 若乙方逾期未補件,或所提供資料經查不實、無法佐證用途合理性,甲方有權中止乙方所屬門號之服務,且不退還任何保證金、或已繳之費用。
  3. 補件過程中,乙方如能證明使用行為合法且無涉風險,甲方將於合理審查時限內恢復其服務,惟視實際查核結果保有最終裁量權。
第七章 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
第18條 合約期滿或正常終止者,保證金應於服務終止日起「屆滿一年後」始可申請退還。若期內發現違法通報紀錄,甲方得全數或部分沒收,乙方不得主張抵銷或優先權。
第19條 用戶轉讓服務之規範 依據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規定,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嚴格遵守電信服務使用之身分一致性原則,不得擅自轉讓或轉供本服務予第三人。
  1. 乙方如有轉讓本服務門號、設備或帳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,應主動向甲方申請,並完成重新身分核對及登錄手續。否則即屬違規轉讓,視同重大違約。
  2. 若僅為公司內部用途(例如提供員工執行業務、分機配置等),且無對外移轉或另行收費營業行為,得不視為轉讓。但乙方仍應保存使用記錄與人員清冊,以備查核。
  3.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,甲方得依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6條第2項,限制或停止相關門號服務,且不負賠償或退費責任。
  4. 違規轉讓所衍生之法律責任、損失賠償或主管機關裁罰,應由乙方全數負擔,甲方並得自保證金中優先扣抵。
第八章 錄音與語音資料條款(需簽署)
第20條 本服務內建全程語音錄音功能,乙方不得關閉。
第21條 語音資料處理與個資行使限制 乙方明確了解並同意,前述語音資料為本服務履行、品質稽核、話務認定與配合司法調查等必要作業資料,依本契約履行需求,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同意不行使《個資法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查詢、更正、刪除等權利。 惟此限制不影響乙方於司法程序中依法主張之權利,或主管機關。
第22條 乙方應妥善管理錄音帳號與密碼,如因疏失造成資料洩漏、損毀,甲方不負責任。
第23條 本章條款屬重大附約,乙方須另行簽署確認,始可啟用服務。
第九章 企業帳號存取與資料下載機制
第24條 甲方提供企業帳號存取平台,乙方可查詢、下載語音資料。所有資料保存六個月,期滿自動刪除。
第25條 乙方應妥善保管登入資訊,如帳號或密碼洩漏、誤操作導致資料遺失或外洩,由乙方自行負責。
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錄音毀損,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上限為該通通話實際費用金額,並不得主張其他損害賠償。
第十章 其他補充條款
第26條 客服與聯絡管道 甲方設有免付費客服專線:0800-223-123,提供乙方於服務期間之帳務、操作與查詢支援。服務時間依甲方官網公告為準。
第27條 法令準據與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、行政命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之規定辦理。
第28條 管轄法院條款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,雙方應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